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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阶段总结汇报

文章来源:演讲网 未知 文章作者:yanjiangcn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8-11-16 18:14

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推动专项斗争不断深入。该院已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阶段总结汇报
  自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xx省xx市xx区检察院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迅速部署开展工作。该院立足检察职能,切实统一思想,勇于担当,快速批捕,精准起诉,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
  工作情况。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件21人,批准逮捕4件16人,不捕1件5人;移送审查起诉4件16人,起诉2件5人。
  主要做法。上下联动,凝心聚力,形成全院“一股绳”态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发了实施方案,建立了工作台账;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夯实了工作任务;将专项斗争活动作为党组中心工作之一,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内涵,提高干警思想意识。
  紧盯目标,广辟线索,夯实专项斗争的基础。广辟监督线索渠道。该院主动出击,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x检察专线)、设置举报箱等方式深挖犯罪线索。开展办结案件“回头看”,全面梳理重点排查。对近年来已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回头看”,对受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实行每案必查、“一案双查”,对收集的控告举报线索中是否存在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梳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截至目前,已向区委zd委、市检察院上报线索4条。同时,通过深入社区、街道、农村,走访群众代表等方式,摸排掌握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线索。从“治乱”入手,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村霸”、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不断拓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切实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组合出击,精准发力,提升专项斗争实效。该院坚持外凝合力,积极与法院、公安等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定期召开扫黑除恶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完善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引导收集固定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同时,内部联动,加强侦监、公诉、案管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互通数据,统一认识,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推动专项斗争不断深入。该院已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案件协调研判会商会议制度,建立线索汇总、报送、上报和移交制度,建立情况报送制度,坚决贯彻落实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交上一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备案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营造宣传攻势,不断扩大社会效果。自开展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该院多渠道、多层次、立体化广泛宣传发动,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人人知晓,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的强大声势。充分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活动中办理的典型案例、成效做法,不断增强社会影响力。通过悬挂横幅、散发传单、摆放展板、释法说理、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阐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引导群众参与、支持专项斗争,在全社会形成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黑涉恶案件普遍人数多、犯罪事实多、犯罪手段多变,造成抓捕难、取证难、追刑难。涉黑涉恶案件一般都是团伙犯罪案件,成员多、层级多、分工复杂,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主观认识程度难以确定。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职业、居无定所,开案时不能及时到案,相关证据无法及时提取。利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等非接触手段实施犯罪,增加了抓捕和取证的难度。
  侦查机关统筹力度不够,深挖意识不强,取证不到位,造成黑恶组织不能得到精准、全面“扫除”。存在就案办案思维,对涉黑涉恶线索缺少深入摸排和分析,捕捉涉黑涉恶犯罪信息的敏感性、关联性不强,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行为没有深入分析,当作一般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理,导致涉黑涉恶案件成案率不高。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职责不够明确,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存在脱节、滞后等问题,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导致工作成效不明显。
  执法、司法机关内部联动、外部沟通不够,对涉黑涉恶犯罪的打击效率不高。公安、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范围的理解存在分歧,对专案证据的把握、法律的适用有不同认识。公安机关习惯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9个罪名案件均认定为涉恶案件,检察机关普遍认为应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界定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机关倾向适度放宽标准,给予黑恶势力全面打击;检察机关倾向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适用法律宽严相济。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认识上的差异,造成部分涉恶案件刑事拘留人数众多而批捕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配合不默契,专案流程机制运行不畅、效率不高。
  下一步工作打算。建议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确立整体思维和串并思维,给涉黑涉恶团伙摧毁性的打击。侦查机关应加强侦查人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业务培训,使侦查人员有意识深挖案件背后的组织形式,进而达到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目的。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和犯罪事实众多的涉黑涉恶专案应加强统筹和指挥,切忌将专案化整为零分到不同的侦查单位侦查,导致多头指挥、专案“不专”、沟通不足,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充分。
  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涉黑涉恶案件常态化联动办理机制,在统一执法的标准下形成打击合力。要统一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公检法部门应就“扫黑除恶”工作疑难问题召开专题联席会议,争取在全市形成相对一致的执法尺度。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协作,在查办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上发力。
  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贯彻依法严惩方针,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依法办案,把好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坚决避免因程序违法、办案瑕疵导致炒作,产生负面影响,坚持重点打击欺压群众、危害民生的黑恶犯罪,侵蚀基层政权、危害农村稳定的黑恶犯罪,渗透经济领域、垄断行业和市场的黑恶犯罪,特别要把打击锋芒对准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注重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决不能让黑恶团伙坐大成势。
  坚持和完善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强化内部衔接,批捕、公诉、刑执、控申等部门横向配合,建立“保护伞”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刑执部门加强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对关押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要逐人建档,重点掌握,防止发生在押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内外勾结、串通、脱逃、死亡等事故。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黑恶犯罪形势的研判,深入分析黑恶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特定,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积极排查近年来办理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贩卖、运输毒品等案件,梳理其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党委政府部门建言献策,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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